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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社保卡使用手册,这些新功能你不能不知(转发收藏)

2017-02-19 人力资源经理

2017来了!小小社保卡,今年将有大升级。

 

去年,人社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让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保卡迎来改革的大举措。 

 

进入2017年,社保卡将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跨省就医结算启动,金融支付功能增加,身份认证功能提高……手持一张社保卡,将能越来越多满足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从此社保卡离你更近了。

 

社保卡升级“一卡通”,你对它的新功能知道吗?

社保卡常识

收藏丨社会保障卡那些事你应该知道


  关于这张社会保障卡,你了解多少呢?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它!

1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合作商业银行面向个人发行,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信息载体。


2社会保障卡长什么样?

社会保障卡正面包括以下要素:国徽、卡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隐蔽磁条。


社会保障卡背面主要包括以下要素:发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合作商业银行)标识、银联标识、持卡人相片、持卡人个人信息、接触式IC芯片、插卡方向箭头标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印章、银行卡卡号、ATM标识和箭头、服务电话、制卡厂商代码等要素。

3什么是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现社会保险权益衔接的唯一标识,是公民拥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社会保障号码要求全国唯一、终身不变、规则统一。


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社会保障号码采用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

4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是什么?
2011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战略性合作,推动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服务,能够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与金融支付业务的协同办理。加载金融功能的形式,正在由隐蔽磁条加芯片方式向单一芯片卡过渡,最终所有地区新发卡均采用单一芯片卡。


5社会保障卡有什么功能?

一是身份凭证。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社保服务、人才服务的主要电子身份凭证。在此基础上,部分地区将社会保障卡进一步扩展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办事身份凭证,作为进入公园、博物馆的身份凭证。


二是信息记录。在社会保障卡内或相关后台系统记录个人基本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键业务信息,形成电子形式的证件副本。


三是自助查询。通过社会保障卡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渠道连接后台系统,方便持卡人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四是就医结算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和跨地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支持挂号、诊疗、妊娠登记、住院登记、购药等就医过程的信息服务,实现就医一卡通。通过社会保障卡将医疗服务与医疗结算流程有机结合,可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就医。


五是缴费和领取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领取、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领取等。在此基础上,部分地区将社会保障卡进一步扩展到其他待遇发放领域应用,将涉农财政补贴、残疾人补贴、公积金等其他各类待遇打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实现了对群众的便利服务。


六是金融支付功能。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目前,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其使用范围限定在中国境内。


各地社会保障卡功能逐步开通,详情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6什么人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就业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都可按照规定申领和使用社会保障卡。

7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请人可以自行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网点或者网上服务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障卡,或者通过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提交申领办理资料并代为申领。


申请人在办理申领手续时,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提供申请人相关材料,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


各地社会保障卡具体申领手续,详情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申领社保卡需要什么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2)申领登记表,主要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国家/地区代码、职业(工种)、地址、联系电话、相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3)当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各地社会保障卡具体申领流程及所需材料,详情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9.如何保管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不要与坚硬物品放在一起或接近强磁场。牢记并妥善保管卡密码,不要将密码写在卡片上或与卡片放在一起。在办理业务输入密码前,要注意周边环境,防止他人偷视,更不要将密码告诉他人。不要将卡转借、租借他人使用,以免被盗用,造成个人权益损失。


10.什么情况需要挂失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避免个人权益和账户资金受到侵害。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的网点、12333电话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的客服平台办理临时挂失。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分别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正式挂失。


各地社会保障卡挂失的具体流程,详情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11.什么情况需要补换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后,需申请补发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到期、损坏,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持卡人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持卡人的服务银行发生变化时,持卡人跨省流动产生参保地变化时需申请换发社会保障卡。


各地社会保障卡补换的具体流程,详情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12.如何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社保费?

各项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可由银行实行预存代扣或自主缴费,根据不同的险种要求按年度或月度缴纳。对于预存代扣方式,参保人员确定缴费金额后,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即可。社保经办机构将通过银行,按照个人缴费档次实现扣款。对于自主缴费方式,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银行网点(含其授权的转账电话服务网点),确定缴费金额,经系统后台审核后,个人直接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转账,完成缴费。


各地社会保障卡已开通的缴费功能,详情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13.如何通过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银行网点(含其授权的转账电话服务网点)领取。并通过网上大厅、自助服务一体机、网点柜台等渠道,查询本人的待遇明细情况。


各地社会保障卡已开通的待遇领取功能,详情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14.刑法对社会保障卡有哪些违法处罚规定?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会保障卡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提出两方面规定,一是对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丨来源:人社部微信



 五险一金新规

2017年“五险一金”有新变化 这些你一定要知道


相信没有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不关心“五险一金”吧?


“五险一金”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最近,关于“五险一金”又出了一些新规定,这些变化你一定要知道!



“五险”要怎么交才不白交

1
保险在户籍地的退休后当地领取

比如,你户籍在北京,工作也在北京,养老保险也一直在北京缴纳,那等你退休的时候,在北京办理养老金领取。




2
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比如,你户籍在河北,工作在北京,养老保险一直在北京缴纳,只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就可以在北京办理养老金领取。




3
年限不够 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比如,你户籍在河北,临退休时工作在北京,可是在北京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足10年。那么,如果你在上一个工作地天津满10年,你就可以在天津办理养老金领取。




4
多地年限均不够 资金归集户籍地


比如,你户籍在河北,在北京工作了8年,在天津又工作了7年,到退休的时候,每个地方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都不足10年,那你只能回户籍地河北办理养老金领取了。




5
多地缴满10年在最后一个缴满年限地领取


比如,你户籍地宁波,分别在深圳、北京先后缴费满10年,最终领取地为北京。




6
交不够年限退休能不能把把钱取出来


到了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社保部门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7
累计10年领取地的决定条件是什么


必须先满足养老金领取条件(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累计10年领取地区的决定条件,比如你刚开始在北京工作了3年,然后又去上海了,之后又回来了,只要累计在北京缴纳满10年,就可以在北京办理养老金领取。




8
缴的一样为什么到手的却不一样


因为退休金的计算不仅和你个人的养老金账户余额有关,还和领取所在地的社保平均工资有关。

比如,2015年北京的社会平均工资是7086元,天津是4944元,在同等条件下,你在北京领取养老金比在天津多的多!




9
没缴够15年就辞职了怎么办?

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指连续哦,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你就有资格领取养老金啦。

如果你离职或辞职开始自己创业,想要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就要记得以个人形式继续缴纳养老金哦。个人缴纳可以咨询社保局或拨打12333咨询。


                                                                                            丨来源:央视新闻微信


社保中断怎么办?这些一定要注意!




异地就医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你的家乡进展如何?



2017年底社保卡将基本实现

跨业务、跨地域一卡通用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9.72亿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9亿人、7.5亿人、1.8亿人、2.2亿人、1.8亿人;五项基金总收入为5.3万亿元,同比增长14.7%,总支出为4.7万亿元,同比增长19.3%。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和基金投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2017年,社保卡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拓展,使人社服务网络快速延展到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预计持卡人员规模将突破10亿,2017年底将基本实现跨业务、跨地域的一卡通用。持一张社保卡,就能满足挂号就医、金融支付等多种需求。


社保卡是跨省异地就医

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基本医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需要提升社保卡在异地就医中的支撑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加快社保卡发行进度,优先为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符合转诊规定人员发卡,将社保卡作为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各地要保证社保卡的统一规范和全国通用,确保异地就医人员能够持卡直接结算。同时,改造用卡环境,加快省级持卡库建设。





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你的家乡进展如何?


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关乎百姓切身利益。人社部出台多项规定,要求加快建立国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确保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那么,截至2016年底,各地进展怎样?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我们也一起来了解——




1

北京

  2016年已启动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开展了外地来京就医人员情况、费用构成以及应对措施的研究。

  2017年将按责任书条款开展工作,做好北京配套文件印发、培训等工作。

2

天津

  2016年率先启动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11月下旬津冀通过国家平台联调测试成功,具备上线条件;签订了工作责任书和津冀经办合作协议。

  2017年,将加快印发配套文件和落实其他配套工作,实现国家平台的正式接入,适时增加联网省份和机构数量。

3

河北

  2016年已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017年逐步实现各统筹区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

4

山西

  2016年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超过32万人次,总费用金额超过11亿元。

  2017年初,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全面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5

内蒙古

  2016年已实现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017年将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6

辽宁

  2016年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和跨省异地联网测试工作。

  2017年将全面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丰富与完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面。

7

吉林

  2016年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13.3万人次,结算总费用19.9亿元;实现与新疆、琼、桂、渝、滇、黔等6省直接结算。

  2017年争取全省同步首批接入国家异地系统。

8

黑龙江

  2016年省内所有统筹区均完成与省级异地就医平台对接,年底前完成与部平台对接。

9

上海

  2016年已与嘉兴、杭州、湖州等城市建立异地就医委托报销机制,与云南省先行开展异地住院费用直接联网结算试点;已完成医保异地结算系统的开发,结算系统正与部平台联调测试中。

10

江苏

  2016年实现省内所有统筹区的互联互通,全年实时刷卡人次超过145万,即时结算医疗费用27.8亿。

  2017年将继续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11

浙江

  2016年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476.48万人次,结算总费用60.8亿元;12月上旬,完成与部平台系统的对接测试工作。

  2017年将结合省内异地就医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推进并落实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

12

安徽

  2016年省内17个统筹地区75家医院全部联网结算。

  2017年将加入全国联网,实现跨省结算。

13

福建

  2016年全省联网累计191万人次,总费用约22亿,异地“两定”机构1720个。

  2017年计划升级全省联网系统,整合新农合进入全省联网,将建立电子结算中心,负责全省联网费用的结算和支付工作。

14

江西

  2016年加快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向纵深发展,在已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的基础上,提高省内异地就医可及性,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规模。

  2017年将继续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多向互通,启动并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落地。

15

山东

  2016年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29.3万人,医疗总费用70.1亿元;省级异地就医平台已完成功能改造及与部平台的联调测试,提交正式入网申请。

16

河南

  2016年与海南签订跨省联网即时结算合作协议。

  2017年将按时间进度,保质保量完成跨省异地就医任务。

17

湖北

  2016年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8.4万人次,结算住院医疗总费用22亿元。

  2017年将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全面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努力按时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18

湖南

  2016年异地就医联网结算7.1万人次,基金支出8.65亿元。目前预付金制度建立在即,跨省联网稳步推进。

19

广东

  2015年通过省平台实现全省医保统筹区联网及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截至2016年底,上线332家医院累计结算超34万人次,结算金额超87亿元;开通与新疆跨省异地直接就医,开展与广西、海南、云南、湖北、湖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跨省异地就医合作。

20

广西

  2016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现自治区内异地就医购药直接结算全覆盖,并开通与海南、广州、云南、贵州、重庆、吉林6省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1

海南

  2016年已实现全省即时结算、省内无异地;同时已与全国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定异地就医结算合作协议,并与川、渝、滇、疆、贵、桂、吉、兵团及广州市实现了即时结算。

  2017年将完成与国家结算平台的对接。

22

重庆

  2016年跨省异地联网结算4822人次,结算金额7300余万元,新开通与吉林、广西两省区直接结算,目前联网结算省区共8个。

  2017年将接入国家异地结算系统,年底前平稳切换至国家系统运行。

23

四川

  2016年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内全覆盖,并与渝、琼等5省开通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2017年将完成与国家平台全面对接。

24

贵州

  2016年,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实现全覆盖,并开通与滇、渝、琼、桂、吉五省市跨省就医即时结算。

25

云南

  截至2016年底,全省累计异地就医1302万人次,总费用85.47亿元;异地“两定”机构数5432个;与16个省(区、市)实现了跨省异地就医互联互通合作;2016年通过了国家平台的对接测试。

26

西藏

  2016年成立了3个驻内地结算中心;与海南、云南签订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合作协议;省级医保结算平台建设已立项。

  2017年争取早日建成省级医保结算平台,与部平台实现联网。

27

陕西

  2016年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与3个省实现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017年实现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对接,逐步推开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28

甘肃

  2016年已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并与海南签订跨省联网即时结算合作协议。

29

青海

  2016年按计划稳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各项工作进度,已实现省内异地结算。

  2017年将逐步实现与部平台的对接,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业务。

30

宁夏

  2016年已实现全区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门诊大病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017年将依托“社保云工程”实现城镇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区范围内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结算,并逐步实现全区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

31

新疆

  2016年疆内异地就业结算实现“五个覆盖”(覆盖各类参保人员、各项医保制度、各类医保业务、各项医保基金、所有两定机构);跨省异地就医实现与陕、琼、川、渝、吉、浙、粤、滇等8个省市联网结算。

  2017年将尽快完成省部平台对接,并依托国家平台继续扩大联网结算省份,在更大范围实现异地安置和转诊转院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16年与10个省市签订了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合作协议,并与其中7个省市实现即时结算。


                                                                               

                                                                                   丨来源:人民网微信



生育保险和医保合并试点启动,看人社部权威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提出,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提升社保管理综合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人社部对《试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试点方案》出台的背景


我国生育保障制度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初期,主要实行单位负责职工生育期间有关待遇的办法。为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需要,1988年部分地区开始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以社会统筹基金共济为特点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成为推动生育保险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2010年和2012年国家分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生育保险政策。按规定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等单位。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截至2016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1.84亿人,当期基金收入519亿元,支出527亿元,累计结余676亿元,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808万人次。多年实践证明,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为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均衡企业负担、保障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同时,为解决非职业妇女的生育医疗待遇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城镇非职业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由新农合及国家分娩补助等政策予以解决。目前,国家生育保障政策基本覆盖城乡所有育龄妇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中部署“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任务,这是对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障功能。按照中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试点方案(稿)》,报国务院审议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总体思路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之所以提出这一总体思路,主要是考虑两项保险在运行操作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且时机是成熟的:一是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二是管理服务基本一致, 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三是地方有实践基础。近年来,部分地区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实行两项险种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费用的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与此同时,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还有保留的必要:一是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二是体现雇主责任,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三是待遇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报实销,同时还有生育津贴(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主要是平衡用人单位负担)。这些政策都在社会保险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里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试点的主要目标和范围


《试点方案》明确,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方案》主要有哪些内容?



《试点方案》明确的试点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统一、一不变”。



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国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统一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从基金管理角度看,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明确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既可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也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奠定基础。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经过多年实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程度都有较大提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医疗服务管理,有利于整合医疗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规范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管理。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资源共享。

        

整合经办服务力量和信息系统,能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为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产假期限执行。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社会保险法》与试点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六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试点方案》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涉及突破《社会保险法》上述规定。为此,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这充分体现本次试点严格遵循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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